2015年12月15日 星期二

12/3/2015 「牽阮的手」紀錄片放映

《牽阮的手》是一部由紀錄片,故事紀錄同樣出身臺南的社運人士田朝明醫師與田孟淑夫婦橫跨長達六十幾年的深情與大愛,也透過兩人長期投入台灣民主運動呈現出臺灣半個多世紀的民主發展歷史,及對臺灣這片土地堅持永續的熱愛。
片中田氏夫婦為了台灣的民主運動所奉獻的是無盡的愛,從為追求自我愛情的自由而與田朝明醫師私奔,為冒死援救政治犯而被列為異端份子,為追求民主自由上街頭示威抗議而做好入獄準備,從二二八、美麗島、林義雄滅門血案及鄭南榕事件,經歷了台灣追求民主的每個重要歷程,奉獻了所有的心力及年華,令人感動的不止是其行動力還有倆人愛情,片中記錄田朝明醫生中風臥病在床後,田孟淑女士在旁照顧的模樣以及田朝明醫生仍不忘自已所追求的台灣建國的目標,台灣仍有民主能跨過戒嚴等不平等的時期,全歸功於這些民主鬥士的努力。

2015年12月6日 星期日

11/26/2015 「城市發展下的動物處境」:連流浪也不允許的極度邊緣

我們真能體會到都市文明過度發展,犧牲了些什麼嗎?就拿我們身邊的動物來說,街上的浪犬們,牠們現在都在哪裡? 在華山舊酒廠和河濱地帶,暗夜高架橋下的角落,城市邊陲的廢墟,我們聽到一個個愛媽與浪犬的故事,人和動物都在整座都市的縫隙裡,艱難地生存著。 再看看農村吧。都市化的過程拓寬了山區和鄉村的道路,卻也造成棲地動物與人類的衝突。苗栗的石虎、柴山的獼猴,都因為拓展人類交通和遊憩的領域,生存環境從此改變,幾乎一去不返。面對以上種種問題,我們可以有哪些作為?或許,學會接納這個環境中其他生命的存在,和牠們一起生活,避免傷害,彼此陪伴,就是第一步…… 
流浪動物充斥於各城市之中,流浪動物不只是常見的貓與狗,也包含了許多的原生種野生動物,而造成流浪動物的主謀不外乎就是因為人們的任意繁殖、棄養、開發、破壞及各種金錢上的交易所造成的,流浪動物形成來自於人類,因此在文明度越高的社會,所意識到的問題也越多,從之前的生命倫理學中的四大原則中,我們做到了哪一項?動物也是生命,從廣義層面上來說牠們也擁有生命自主權,不應因人類而剝奪了牠們生存及本來應享的權利,畢竟人類的出現不過是在600萬年前,相對於動物的存在只是相對極短的時間罷了,在文明的發展中被犧牲了,那我們目前所做的只有補償,積極保育及復原動物棲地,立法管制動物的買賣及收養問題,唯有以法制面進行管控才能達到成效,畢竟牠們不只僅僅只是動物罷了,牠們也有生命,也曾是地球的主人!

2015年11月26日 星期四

11/19 「公民不服從」之演講

公民不服從(也稱政治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為在憲政體制下處於少數地位的公民表達異議的一種方式,是一種反對權的政治權利
公民的「反對權」就是指「公民不服從」,雖有可能涉及違法的行為,卻是出於「社會良知及正義」的公共利益之關注而不得已所選擇的一種手段,是少數人基於對法律忠誠的一種喚起多數人認同的非常手段。
基於公民的道德、良知所從事的「公民不服從」,這是不同於一般的「暴民反抗」及「暴動」。「公民不服從」參與者的訴求,是否符合「社會良知及正義」的公共利益是須要訴諸社會多數人的認同所進行的一種抗爭行為。
甘地認為「公民不服從」應符合以下九大特徵:來源請求
  1. 公民抗議者(或真理堅固)不懷有憤怒情緒;
  2. 忍受對方的惱怒;
  3. 忍受對方的攻擊,不進行報復,即使遭到處罰也不屈從;
  4. 面對當局人員實施逮捕,公民抗議者將配合拘捕,即使當局試圖沒收其財產,也不進行反抗;
  5. 若抗議公民的財產是受託性質,他將可以拒絕服從,即使喪失生命也要加以捍衛,但不能進行報復;
  6. 報復行為包括咒罵;
  7. 抗議公民絕不侮辱對方,也不會採取新式的喊叫,因為這有違不害;
  8. 抗議公民不向英國國旗敬禮,對於官員,無論英國還是印度的,也不能進行侮辱;
  9. 在鬥爭期間,如果有人侮辱官員,或對其實施攻擊,抗議公民將保護該官員,即使有生命危險,也要使其免受攻擊
公民不服從運動由318反服貿後才逐漸被人民所認知,在整個過程中包含了佔領立法院及衝入行政院,此行為就是違法行為,但仍是符合公民不才服從運動中定義,仍是為公共利益所努力,但卻不符合公民不服從的九大特徵,在過程中雙方仍有激烈的推擠,當然包含了後繼無人承認為帶頭者,當然每個人都想當英雄,但卻都不敢勇於承擔責任,我看到的公民不服從其中包含了許多其它的政治因素及角力,整個過程中人民支持度從高到低,逐漸出現了反面的批評聲浪,也出現了許多公民不服從運動的執行瑕疪,若想爭取到最好的公共利益,我想我們都需要學習及了解公民不服從運動的真正涵義,這還需要跳脫個人利益或政黨利益,未來公民不服從運動只會更多,但是要爭取的利益是何者?

2015年11月15日 星期日

11/5/2015 議題思考與討論 (二) 如何看待「人」是合於道德的?

從一開始的規範倫理學說判斷好壞,並延伸到其中的義務論及目的論,進而發展到後來的原則主義的四大原則:自律、不傷害、公義及仁愛,去幫助我們去辨別何謂道德,什麼才合乎道德。
道德是人與人之間適當的對待及人際之間的合作關係,合理的道德標準不是要求我們當聖人,道德的最基本要求是成為最低限度的慈善者,而道德的進階要求是具備同理心,斷判人是否合於道德,最低限度判定標準最少是不違法,因法律是現今道德最低的判斷標準。

2015年11月5日 星期四

10/29/2015 議題思考與討論 (一) 安樂死(euthanasia)

安樂死一詞(euthanasia)原是希臘文,由(good)及(death)二字根組成,即「好死」或「善終」之謂;但此名稱與實際作法不斷地受到爭議。這是一種給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無痛楚、或更嚴謹而言「盡其量減小痛楚地」致死的行為或措施,一般用於在個別患者出現了無法醫治的長期顯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對病人造成極大的負擔,不願再受病痛折磨而採取的了結生命的措施,經過醫生及病人雙方同意後進行,為減輕痛苦而進行的提前死亡
安樂死的爭議相當大,也充滿正負兩面不同的評論,安樂死以作為來說又分消極及積極,方式上又分直接及間接,而意願上又會產生無意願安樂死的問題產生,因此安樂死合法化也是一個困難的課題。荷蘭與澳洲所開的先例是否可行,就尚待進一步的觀察與歷史的檢證。此外,即使從微觀的道德角度能夠達到「安樂死在某些少數個案中的可能性」,也並不意味著從巨觀的社會角度看來,安樂死合法化是可行的。就立法技術而言,安樂死合法化是否會遇到一些不容易解決的困難,並且,這樣的立法是否會衍生出難以防堵的弊端及對法律的濫用,都有待進一步的討論。
安樂死的前提都以醫師專業判斷為主,但其中仍牽扯到醫療費用等實際問題,以美國與荷蘭比較,前者擔心安樂死合法後的濫用,遠甚於後者。首先,他們的社會比較是資本主義的架構。醫療保險並非普及全民。許多人負擔不起醫療費用。如果安樂死或自殺合法了,死亡恐怕是許多人唯一負擔的起的醫療選擇。其次,美國的醫病關係比較是組織機構化的。大部份的美國人都屬於特定的健康醫護組織,因此無從知道自己的醫生是誰。醫師也不認識自己的病人。再加上美國現在經濟不景氣,醫療資源緊縮。學者擔心醫療單位會只從成本的角度去看待病人,而忽略了他們不具經濟意義的生命價值。因為,一個死的病人比活的在花費上要少許多。
  我國的情形如何呢?醫護人員的EQ與醫德低落、社會只向錢看而賤視人命、虐待老人及兒童的大量存在、長期療養及安寧照顧的缺乏等等,在在要求我們更為審慎地面對安樂死的立法問題。

2015年10月28日 星期三

10/22/2015 簡介「生命倫理學」(二)

此次延續「生命倫理學」(一) 中的原則主義四大原則的仁愛(行善)原則及公義(正義)原則,而其行善原則(The principle of beneficence)Beneficence 一詞指的是「善行、仁慈的心、慈善事業、利他主義、關愛和人道」,行善原則是道德行為中很重要的一部分。這個要求是指對所有的人或物都具有行善的義務,這是「廣泛行善義務」(general beneficence);「特殊的行善義務」(specific beneficence)是指對某些與行動者有特殊關係的人,如小孩、朋友、病人等,這些關係通常是相應於行動者所負有的角色而來的道德義務。
正義原則(The principle of justice)正義可解釋為「公平(fairness)、應得的賞罰(desert)、給予應得的資格(entitlement)。」如果是用什麼人應得正義的觀點而言,正義被解釋為「對人公平、正當及適切的處置,它指陳了在面臨相抗衡的主張或訴求時,必須以公平的基礎來執行裁量的道德義務。」正義的形式原則(The principle of formal justice)可定義為:對於同等者予以同等對待,不同等者不同等對待,即是正義對於同等者予以不同等對待,不同等者同等對待,即是不正義。
 http://in.ncu.edu.tw/phi/NRAE/newsletter/no22/03.pdf

以上這四個倫理原則在廣義上並沒有定義這些原則的對象或主體。所以我們必須要先做一個更基本的研究來判斷誰是倫理主體或誰具有道德人格。這樣一來也才知如何應用這些倫理原則,因此也討論在道德地位及道德權利的相對定位,擁有一定的道德地位才擁有其權利,才能以原則主義四原則進行判斷及討論。

在說明公義及仁愛原則時有分享一些案例,其中包括了反黑箱大遊行的例子,敘述著執法者以武力攻擊學生的案例,若以公義及仁愛原則評論,它違反了公義原則中的公平、正當及適切的處置,及仁愛原則中仁慈的心、關愛及人道的本意,這是該被指責,當然就以此行為而言,現今其實此種情形常出現於社會版面,但由於道德主體的差異性而有著不同的評論,舉例來說,若把上述的學生改為社會人士,又假設都有挑釁或攻擊行為出現,那當執法者有反擊動作出現後,就會產生不同的評論,大部份應該都會認為學生被反擊是不應該的,因為他是"學生",手無寸鐵,社會人士被攻擊是正確的,就因為他們是"社會人士",理應守法,不該有挑挑釁或攻擊行為,就因為道德主體的差異性,而造就不同的結果,道德的界限可以很清楚,但往往也很模糊不清的。